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818號債權人員林綜合市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上列債權人員林綜合市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邱陳秀玉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員林綜合市場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邱陳秀玉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乙份,並請查明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