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10號聲請人 盧英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聿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到期日112年1月13日」或「112年1月14日」?(因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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