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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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2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雯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