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4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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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4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429號原告 謝佐元 (原名 謝佾澄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徐良瑋
羅道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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