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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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上訴人 陳彥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撤緩毒偵字第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陳彥璁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說明上訴人以伊於前案緩起訴期間,因病不克按期前往採尿,惟伊已接受美沙冬治療戒除毒癮,請求繼續接受該治療云云,如何不足採取,皆詳予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伊已在醫院喝美沙冬,有心戒除,應繼續美沙冬療法,以免伊赴監執行,家人探監辛苦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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