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04號原告 柯傳益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複代理人 洪蕙茹 被告 柯傳興
柯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年度家訴字第三七○號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一○○年度家訴字第三七○號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原告是否對被繼承人 柯林秀英 喪失繼承權),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