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127號
原 告 中綿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及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巷○○○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
訟,其票據付款地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地址為台
北市○○○路○段○○○號),均非本院轄區。是依首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被告應訴之便利,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