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二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三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四日寄存送達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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