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森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森淼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43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4年6月,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255號為實質審理後,於108年3月13日就附表編號1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並於同日確定,就附表編號2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就附表編號3部分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再就附表編號
2、3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8年9月18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同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是以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從而,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附表:
受刑人張森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1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08號等│偵字第808號等│偵字第808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實││2255號│2255號│2255號││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決││2255號│2937號│2937號││├────┼─────────┼─────────┼─────────┤││判決確定│108年3月13日│108年9月18日│108年9月18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92號│││字第6254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