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尚民 代理人 莊婷聿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四、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11月6日至││108年11月7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五、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六、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七、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毋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2.聲請人住居所地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八、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九、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兩份。(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十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二、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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