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29號原告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被告 林能尊 公業法定代理人 林銘德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宣判,因原告具狀表示被告已經全額清償,無繼續訴訟必要,而撤回起訴,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