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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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哲祥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