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建築法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4月8日起至93年4月間犯違反建築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3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284號、96年度偵字第76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