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396號債權人高雄縣鳥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現為年息3.82%)加10%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逾期利息總額的10%,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