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楊承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