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原告 洪秀絨 被告 陳淑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7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劉依伶
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