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51號
原告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玲 即 郭財 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郭登丙 (Z000000000)、 郭美惠 (Z000000000)、 李郭秀芒 (Z000000000)、 黃瑞三 (Z000000000)已分別於111年1月22日、同年3月8日、同年月18日、同年4月22日死亡,請提出前開4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均得予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併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