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42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周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周瑞蓮前於民國92年9月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2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642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816元周瑞蓮自民國97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自97年2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