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1年度基簡字第695號原告 王繹傑 訴訟代理人 王政煌 被告 林典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以原告為發票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9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原告否認系爭本票為其簽發,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之債權存否發生爭執,系爭本票權利存否不明確,將影響原告私法上之權利,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業經被告向本院聲請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9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然原告自知從未簽發系爭本票,蓋原告自小生活在臺北市,未曾至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地:基隆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地址),並不認識被告,且原告於民國98年至101年間赴美求學,期間並未返回臺灣,後於101年6月5日高中畢業返回臺灣,而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日101年6月25日恰為原告參與祖母喪事四七法會,無從外出,不可能簽發本票予被告;再如戶籍謄本所示,原告於101年7月6日已出境,故被告所指「110年7月25日為本票到期日,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亦與事實不符;又如於原告提出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所示,於101年6月時尚有存款新臺幣(下同)62萬9,666元,自無理由需要簽發票載金額為5萬元之系爭本票予被告,且101年6月時原告為未成年人,自無從做成有效之票據行為。是被告所執有之系爭本票顯係他人所偽造,因業經准予強制執行在案,致原告權益受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按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意旨、65年度第六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查被告前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91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本票裁定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係其所簽發,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執票人即被告先就系爭本票確為原告簽發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亦未提出書狀就系爭本票確為原告簽發有所舉證,而如111年度司票字第291號卷附系爭本票影本所示,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地為系爭地址,並非原告遷出登記前所設籍之地址(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日期為101年6月25日、到期日為101年7月25日,然如原告提出之訃聞及功德暨作七法事時程建議表、戶籍謄本所示,101年6月25日恰為原告祖母辦理法會之日期、原告已於101年7月26日出境並於103年9月10日逕為遷出登記,足徵原告於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時,有客觀事證無從為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或實際接受被告以系爭本票為付款之提示。準此,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由其本人簽發,其毋庸就系爭本票文義負發票人清償之責,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求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證券別本票票據號碼CHNO.263590發票人甲○○付款人甲○○票載金額新臺幣5萬元發票日民國101年6月25日到期日民國1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