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張倩榕 代理人 張宇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股票105年度除字第3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