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879號債權人 許忠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世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詳細說明本件二筆借款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年9月14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未還款之翌日起算)㈢陳報二筆借款未還款日期及未還款金額,並提出二筆借款請求金額計算式及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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