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