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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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27號上訴人 范怡寶 (即 范良明 之承受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 戴紹玲 (即范良明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林羿樺 律師 劉宜昇 律師上訴人 范怡蘋 (即范良明之承受訴訟人)
范怡怡 (即范良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芊伊 (即范良明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美蘭
陳宥溱 (原名 陳宜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昭冀 被上訴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訴訟代理人 陳維中 被上訴人 詹連財 律師(即 范良華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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