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7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務人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70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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