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設日本國東京都品川區大崎一丁目六法定代理人辻信太郎訴訟代理人 陳幼蘭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十二樓之三被告德螢實業有限公司設高雄縣○○鄉○○○路○○○巷三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五五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因被告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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