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聲請人 郭冬彬 上列聲請人郭冬彬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郭冬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聲請狀附表之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證明之股票號碼並不相符,是具狀更正之。(請確認究係089ND00000000,抑或089ND0000000)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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