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春妹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理人 陳邦寧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葉剛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98暨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除其到場自陳有1992年份出產之機車乙輛外,無其餘財產,而該車依經濟部所定機車使用折舊年限早已無殘餘價值,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而到場債權人均無異議,有100年10月1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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