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黃廉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未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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