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宗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886號、第903號),後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年11月28日105年度簡字第443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應改依通常程序,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周宗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周宗毅因缺錢花用,雖知悉任何人憑真實身分證件,皆可辦理電信門號使用,如欲以他人名義申請電信門號,目的通常在於掩飾犯行、避免追查,已預見將自己名義申請之電信門號提供他人使用,以換取現金,有遭他人持以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縱幫助他人詐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犯意,經由報紙廣告得知有收購門號預付卡之訊息後,依詐騙集團所屬不詳成員之指示,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某時許,持身分證件透過統一超商門市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預付卡後,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出售予成員包含曾O維、黎O閔、潘O銘、游O傑、鄭O維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內之某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周宗毅知悉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嗣該成員取得上開門號之預付卡後,由黎O閔將之連同工作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交予車手曾O維(曾O維、游O傑、鄭O維涉犯加重詐欺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有罪確定;黎O閔、潘O銘涉犯加重詐欺部分,經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5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另案),供其於附表一所示期間內,與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連繫郵寄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及交付贓款等事宜之用。嗣前開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3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內成年成員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騙手法,對各該欄所列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除因附表一編號3之辜○瑄(00年0月生)匯款失敗而未能得逞外,其餘人等分別匯款如附表一各欄所示金額至各該欄所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曾O維持上開手機及預付卡,依集團內某成年成員電話指示,與游O傑一同至提款機將各該帳戶匯入之詐騙款項提領一空。嗣經警查獲另案後,調閱上開門號預付卡之申登資料,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107年5月25日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同日亦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日亦更名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周宗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6頁、第70頁背面至71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二卷第14至16頁、105年度偵緝字第903號卷【下稱偵緝卷】第26至28頁、第41至42頁、第47頁、原審審易卷第35頁、本院卷一第33頁、卷二第173頁背面、第199頁),並有附表一各該欄之「證據出處欄」所列證據,暨被告所申辦之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自103年7月24日至同年8月13日之通聯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員警職務報告(見警二卷第19頁、偵一卷第208至227頁、偵二卷第552至563頁、第567頁、本院卷二第34至35頁背面)在卷可稽,曾O維、黎O閔、潘O銘、游O傑、鄭O維所犯如附表一各次加重詐欺犯行,復均經判決確定,有前述各該確定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67至200頁),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將其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預付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以獲取不法利益,進而使該詐騙集團成員得提供該門號作為曾O維在附表一所示期間內,與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連繫郵寄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及交付贓款等事宜之用,待集團內其餘成員詐得附表一編號1、2、4至24號所示之款項後,再由曾O維持上開手機及預付卡,依集團內某成年成員電話指示,與游O傑一同至提款機將各該帳戶匯入之詐騙款項提領一空。惟被告單純提供門號預付卡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欺罔之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知悉詐欺集團成員係3人以上共同為之,僅能認定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實施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而對他人之詐欺行為資以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106年6月28日起施行,惟本案犯行於行為時並無處罰明文,自無需為新舊法比較)。被告以提供上述預付卡之一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取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匯款,分別觸犯幫助詐欺取財既遂與未遂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既遂罪處斷。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依卷附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所示,曾O維有使用上開門號與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連繫郵寄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及交付贓款等事宜之期間為103年7月24日至同年8月13日間,並不包含附表二所示之103年7月22日,故被告就曾O維等人於103年7月22日之加重詐欺行為,顯未提供助力(詳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原審未查,併將附表二之部分亦認定為被告之幫助行為,自有違誤。被告以原審僅憑被告詐欺集團使用其提供上開門號之期間較長、被害人較多、受損金額較高,即量處較同案被告 陳曜林 (未據上訴,已確定)為重之刑,有違行為人責任原則,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瑕疵,仍屬無可維持。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先後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恰,應由本院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被告行為時已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依其生活經驗,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竟僅因缺錢花用,即任意提供電信門號予他人使用,並取得300元之對價,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並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受有財產損失,損失並非輕微,更因其提供電信門號,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前揭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擾亂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慮及被告於偵、審過程中均坦承犯行,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於本院審理期間,先後與附表二編號8之劉O猷、附表三編號4之林O岑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有各該調(和)解筆錄、刑事陳述狀(見本院卷一第129至131頁、第134頁、卷二第201頁)在卷可查,暨其為高中肄業,目前擔任餐廳學徒,月收入約22,000元,經濟狀況貧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條文均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第2條第2項本身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且第2條第2項既已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故於新法施行後之沒收問題,應一律依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逕行適用裁判時有關刑法或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查被告既坦承係以300元代價出售上開門號之行動預付卡,該300元即屬犯罪所得並已實際收取,自應依上述規定諭知沒收,復因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自應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申辦之上開電信門號預付卡雖係供詐欺集團成員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顯已不屬於被告所有,又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併為沒收之諭知,自不另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作為他人詐騙財物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3年6月27日申辦上開門號後,以300元出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前開詐騙集團將上開門號交予集團車手曾O維,由曾O維以上開門號插入工作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用作接收詐騙集團指示提領贓款之聯繫用途,並進行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遭前開詐騙集團施用詐術騙得之款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提供之上開門號預付卡,有遭曾O維等人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用作與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連繫郵寄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及交付贓款等事宜,無非係以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為其論據。然前已認定曾O維有使用上開門號與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連繫郵寄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及交付贓款等事宜之期間為103年7月24日至同年8月13日間,而附表二所示之人受詐騙之日期均為103年7月22日,附表三所示之人受詐騙之日期分別為同年8月15日及16日,業據證人胡O欽、謝O菁、謝O宏、李O文、蔡○勛、黃O敬、胡O威、劉O猷、劉O邦、王吳O葳、張O涵、林O岑、張O山、蔡O志、彭O賢、黃O雅、張O茜、阮O婷、游O萱、林O婷、曾O琪、楊O君、王O崴、王O懿、簡O圻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201至203頁、第213至214頁、第221至222頁、第234至235頁、第241至243頁、第252至253頁、第264至266頁、第272至274頁、偵二卷第366至369頁、第378至382頁、第424至427頁、第436至438頁、第457至458頁、第467至469頁、第618至620頁、第629至632頁、第645至647頁、第663至665頁、第673至675頁、第690至692頁、第698至700頁、第713至715頁、第726至728頁、第740至742頁、第750至752頁),並有其等之匯款明細及附表三各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查(見警一卷第208、225、237、248、257頁、第279至280頁、偵二卷第371、385頁、第410至418頁、第432頁、第445至446頁、第460頁、第622、634、649、670、679、693、705、716、735、754頁),均不在上述期間之內,堪認被告就曾O維等人於附表二、三所示期間內之詐欺行為,並未提供助力,自無公訴意旨所指幫助詐欺取財犯嫌,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係被告同一次提供預付卡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而具有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又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其一部分犯罪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第14點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原審依檢察官起訴意旨,認附表三部分屬不能證明,對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足認本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況原審將犯罪不能證明之附表二部分,與附表一部分一併論罪科刑,亦有違誤,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就附表二部分亦不另為無罪諭知,更徵本案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第14點第2項所定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之情形,應由本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併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帝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家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黃右萱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有罪部分之被害人、被害情形、相關證據一覽表】┌──┬────┬───────────┬────────────┐│編號│被害人│詐騙之時間、金額、方式│證據出處│├──┼────┼───────────┼────────────┤│1│林O廷│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2日│1.林O廷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19時 許撥 打電話給告訴人│第7至8頁)。│││訴)│,佯稱先前購買物品之方│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式被設定為分期付款,必│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解│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陳││││除云云,告訴人不疑有他│報單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依照指示操作後,將29│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989元於同日匯款至許書│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銘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中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3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警一卷第4至6、9至10││││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13至14頁)。││││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櫃員機提領。│表(警一卷第11頁)。│││││4. 許書銘 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96至498頁)。│├──┼────┼───────────┼────────────┤│2│黃O雯│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2日│1.黃O雯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21時50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19至21頁)。│││訴)│訴人,佯稱先前購買物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之數量有誤,必須至提款│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機前操作方能解除云云,│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告訴人不疑有他,依照指│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示操作後,將29,250元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同日匯款至許書銘於臺灣│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之│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22││││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至25頁)。││││,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3││││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頁)。││││領。│4.許O銘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96至498頁)。│├──┼────┼───────────┼────────────┤│3│辜○瑄(│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3日│1.辜○瑄警詢證述(警一卷│││86年7月│18時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第49至51頁)。│││生,被害│,佯稱先前購物刷卡時,│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時未滿18│遭商家誤設成分期付款,│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歲)│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陳│││(未據告│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報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訴)│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欲│表及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將款項轉帳至許書銘於臺│(警一卷第44至48頁)。││││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3.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警一││││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卷第52頁)。││││戶內,但因故未能轉帳成│4.許O銘左列帳戶之開戶資││││功。│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96至498頁)。│├──┼────┼───────────┼────────────┤│4│楊O花│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2日│1.楊O花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15時23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57至59頁)。│││訴)│訴人,佯稱先前購物時,│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因條碼誤刷,會造成扣款│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12次,必須至提款機前操│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受││││作方能更正云云,告訴人│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於同日將29,989元轉帳│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至 呂明剛 於中華郵政股份│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有限公司申辦之帳號0061│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一卷││││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第55至56、60至63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3.曾O維至ATM提領詐欺金││││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額之監視器影像(偵一卷│││││第49、51至52頁)。│││││4.呂O鋼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99至400頁)。│├──┼────┼───────────┼────────────┤│5│王O錦│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2日│1.王O錦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17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69至71頁)。│││訴)│訴人,佯稱先前在網路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買物品時,因簽名錯誤,│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會造成扣款多次,必須至│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云,告訴人不疑有他,依│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各1份(警一卷第67至68││││29,989元轉帳至呂明剛於│、72至7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3.曾O維提領ATM詐欺金額││││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之監視器影像(偵一卷第││││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49、51至52頁)。││││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4.呂O鋼左列帳戶之開戶資││││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員機提領。│399至400頁)。│├──┼────┼───────────┼────────────┤│6│郭O寧│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郭O寧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19時39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78至79頁)。│││訴)│訴人,佯稱先前在網路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買物品時,因所簽帳單錯│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誤,會造成扣款多次,必│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陳││││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報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正云云,告訴人不疑有他│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日將12,799元轉帳至黃O│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偉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第75至77、80至81、83頁││││司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82││││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頁)。││││員機提領。│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7│楊O汶│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楊O汶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18時49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87至88頁)。│││訴)│訴人,佯稱先前消費時,│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因超商系統錯誤,造成重│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複付款多次,必須至提款│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陳││││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報單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告訴人不疑有他,依照指│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示操作後,於同日將22,│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985元轉帳至黃O偉於中│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第84至86、89至90、96││││,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至97頁)。││││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3.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明細表(警一卷第95頁)││││領。│。│││││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本院卷一第61頁│││││)。│├──┼────┼───────────┼────────────┤│8│彭O耘│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彭O耘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18時49分許撥打電話給被│第102至103-1頁)。│││訴)│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在│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網路購買物品時,因超商│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系統錯誤,造成重複付款│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多次,必須至提款機前操│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簡便格式表及受理刑事案││││後,於同日將29,987元轉│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帳至黃O偉於中華郵政股│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8113│第100至101、104、109、││││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113至114頁)。││││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3.兆豐商銀存摺交易明細及││││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05│││││至108頁)。│││││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本院卷一第61至│││││62頁)。│├──┼────┼───────────┼────────────┤│9│黃O婷│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黃O婷警詢證述(警一卷│││(未據告│18時47分許撥打電話給被│第120至121頁)。│││訴)│害人,佯稱先前購物時,│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因超商人員刷錯條碼,造│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成所購貨物數量增為12件│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款項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警察局瑞芳分局大寮派出││││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所陳報單及受理各類案件││││於同日將13,456元轉帳至│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 林詩 喻於中華郵政股份有│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限公司申辦之帳號014152│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一卷第116至119、123至││││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125頁)。││││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表(警一卷第122頁)。│││││4.林O喻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03至404頁)。│├──┼────┼───────────┼────────────┤│10│張○鈞(│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張○鈞警詢證述(警一卷│││91年9月│17時33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128至129頁)。│││生,被害│訴人,佯稱先前在網路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時未滿18│買物品時,因交易錯誤會│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歲)│造成扣款,必須至提款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業據告│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告│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訴)│訴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格式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操作後,於同日將29,998│案三聯單(警一卷第126││││元轉帳至 林詩喻 於中華郵│至127、130、133頁)。││││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132頁)。││││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4.林O喻左列帳戶之開戶資││││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領。│403至404頁)。│├──┼────┼───────────┼────────────┤│11│涂O昇│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涂O昇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17時22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137至139頁)。│││訴)│訴人,佯稱先前在網路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買物品時,因交易錯誤會│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造成扣款,必須至提款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告│所陳報單及受理各類案件││││訴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操作後,於同日將23,998│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元轉帳至林詩喻於中華郵│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一卷第134至136、143││││,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至146頁)。││││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表(警一卷第140頁)。││││領。│4.林O喻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03至404頁)。│├──┼────┼───────────┼────────────┤│12│劉O麟│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劉O麟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149至150頁)。│││訴)│訴人,佯稱先前在網路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買物品時,因交易錯誤會│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造成扣款,必須至提款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告│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訴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操作後,於同日將29,933│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刑││││元轉帳至林詩喻於中華郵│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卷第147至148、152、154││││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155頁)。││││,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151頁)。││││領。│4.林O喻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03至404頁)。│├──┼────┼───────────┼────────────┤│13│黃O麟│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黃O麟警詢證述(警一卷│││(未據告│21時15分許撥打電話給被│第168至170頁)。│││訴)│害人,佯稱先前在網路上│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購買物品時,付款方式被│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設定成分期付款,必須至│局 蘆洲 分局延平派出所受││││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12,649元轉帳至黃O煌於│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制通報單(警一卷第166││││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至167、171至173、176頁││││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3.郵政存簿交易明細及永豐││││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提領。│表(警一卷第174至175頁│││││)。│││││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本院卷一第63至│││││64頁)。│├──┼────┼───────────┼────────────┤│14│楊O坤│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楊O坤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20時許撥打電話給告訴人│第179-1至179-3頁)。│││訴)│,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之│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訂單發生錯誤,必須至提│紀錄表(警一卷第177至││││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178頁)。││││,告訴人不疑有他,依照│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29│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989元轉帳至黃O煌於中│附表一(本院卷一第64頁││││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5│曾O琦│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曾O琦警詢證述(警一卷│││(未據告│18時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第181-1至181-3頁)。│││訴)│,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之│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商品設定成連續扣款,必│紀錄表(警一卷第180至││││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181頁)。││││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日將29,989元轉帳至 黃慶 │第182頁)。││││煌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之帳號00000000000000│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附表一(本院卷一第64頁││││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6│謝O羽│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0日│1.謝O羽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186至188頁)。│││訴)│訴人,佯稱先前在網路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物之商品設定成連續扣款│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陳││││能更正云云,告訴人不疑│報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於同日將27,998元轉帳至│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黃慶煌 於中華郵政股份有│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7194號帳戶,所匯款項遭│卷第183至185、189至192││││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頁)。││││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3.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動櫃員機提領。│明細表1紙(警一卷第193│││││頁)。│││││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本院卷一第64至│││││65頁)。│├──┼────┼───────────┼────────────┤│17│吳O旻│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31日│1.吳O旻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19時43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285至288頁)。│││訴)│訴人,佯稱先前在網路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物誤設成分期付款,需至│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刑││││云,告訴人不疑有他,依│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29,989元轉帳至李O宏於│式表陳報單及受理各類案││││臺灣銀行之帳號00000000│件紀錄表(警一卷第283││││6193號帳戶,所匯款項遭│至284、289至291頁)。││││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表(警一卷第292頁)。││││動櫃員機提領。│4.李O宏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500至502頁)。│├──┼────┼───────────┼────────────┤│18│張O帆│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31日│1.張O帆警詢證述(警一卷│││(業據告│20時29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297至300頁)。│││訴)│訴人,佯稱先前簽收錯誤│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更正云云,告訴人不疑有│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同日將29,123元轉帳至李│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嘉宏 於臺灣銀行之帳號11│式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三聯單(警一卷第295至││││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296、301、311至312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02頁)。│││││4.李O宏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500至502頁)。│├──┼────┼───────────┼────────────┤│19│江O豪│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9日│1.江O豪警詢證述(偵一卷│││(未據告│18時29分許撥打電話給被│第81至83頁)。│││訴)│害人,佯稱先前在網路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物誤設成分期付款,需至│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報單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19,123元轉帳至黎O珮於│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卷第75至76、78至80頁)││││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3.澳盛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明細表(偵一卷第86頁)││││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4.曾O維至ATM提領詐欺金│││││額之監視器影像2張(偵│││││一卷第103至104頁)。│││││5.黎O珮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01至402頁)。│├──┼────┼───────────┼────────────┤│20│黃O憙│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9日│1.黃O憙警詢證述(偵一卷│││(未據告│16時57分許撥打電話給被│第95至96頁)。│││訴)│害人,佯稱先前在網路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物誤設成重複訂購,需至│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陳報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13,118元轉帳至黎O珮於│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一卷第87至88、90、97至││││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98頁)。││││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3.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員機提領。│明細表(偵一卷第99頁)│││││。│││││4.曾O維至ATM提領詐欺金│││││額之監視器影像2張(偵│││││一卷第103至104頁)。│││││5.黎O珮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01至402頁)。│├──┼────┼───────────┼────────────┤│21│王○培(│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9日│1.王○培警詢證述(偵一卷│││87年11月│18時14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105至107頁)。│││生)│訴人,佯稱先前在網路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業據告│物誤設成重複訂購,需至│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訴)│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格式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7,123元轉帳至黎O珮於│案三聯單(偵一卷第1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至101、108、111頁)。││││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3.曾O維至ATM提領詐欺金││││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額之監視器影像1張(偵││││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一卷第102頁)。││││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4.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自動││││員機提領。│櫃員機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09頁)│││││。│││││5.黎O珮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01至402頁)。│├──┼────┼───────────┼────────────┤│22│林O竹│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8日│1.林O竹警詢證述(偵一卷│││(業據告│20時49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119至121頁)。│││訴)│訴人,佯稱先前網路購物│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操作方能更正云云,告訴│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報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作後,於同日將29,980元│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轉帳至孫O綺於彰化商業│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114至115、117至118、││││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125至126頁)。││││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3.曾O維至ATM提領詐欺金││││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額之監視器影像1張(偵││││。│一卷第116頁)。│││││4.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2頁│││││)。│││││5.孫O綺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91至493頁)。│├──┼────┼───────────┼────────────┤│23│王O淵│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8日│1.王O淵警詢證述(偵一卷│││(業據告│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告│第134至136頁)。│││訴)│訴人,佯稱先前網路購物│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操作方能更正云云,告訴│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作後,於同日將29,989元│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轉帳至孫O綺於彰化商業│錄表(偵一卷第130至13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頁)。││││00000000000000號帳戶,│3.曾O維至ATM提領詐欺金││││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額之監視器影像1張(偵││││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一卷第116頁)。││││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4.孫O綺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91至493頁)。│├──┼────┼───────────┼────────────┤│24│陳O信│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8日│1.陳O信警詢證述(偵一卷│││(業據告│19時許撥打電話給告訴人│第145至147頁)。│││訴)│,佯稱先前網路購物發生│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局成州派出所陳報單及受││││方能更正云云,告訴人不│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於同日將29,912元轉帳│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至孫O綺於彰化商業銀行│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6266│詐騙案件紀錄表(偵一卷││││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第140至144頁)。││││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3.元大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偵一卷第149至150頁)。││││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4.曾O維至ATM提領詐欺金│││││額之監視器影像1張(偵│││││一卷第116頁)。│││││5.孫O綺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91至493頁)。│└──┴────┴───────────┴────────────┘附表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不另無罪諭知部分之被害人、被害情形一覽表(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7至24)】┌──┬────┬────────────────────────┐│編號│被害人│起訴書所載被害事實│├──┼────┼────────────────────────┤│1│胡O欽│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2日18時32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在網路購物之商品設定成分期扣款││││,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2萬9989元轉帳至700-014││││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謝O菁│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2日下午,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在網路購物之商品設定成分期扣款,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2萬9989元轉帳至000-000000000││││9297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謝O宏│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2日17時許,撥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在網路購物之商品設定成分期扣款,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1萬1000元轉帳至000-000000000││││9297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於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4│李O文│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2日17時42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在網路購物之商品設定成分期扣款││││,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2萬9575元轉帳至700-028││││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於至臺櫃員機提領。│├──┼────┼────────────────────────┤│5│蔡○勛(│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2日17時46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85年8月│人,佯稱被害人先前在網路購物之商品設定成分期扣款│││生,被害│,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時未滿18│,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1萬1354元轉帳至700-028│││歲)│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於至臺櫃員機提領。│├──┼────┼────────────────────────┤│6│黃O敬│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2日17時35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在網路購物之訂單有錯誤,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2萬9988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868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7│胡O威│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2日晚間,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在網路訂房被設定成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2萬9989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8│劉O猷│詐騙集團於103年7月22日19時40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在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2萬9912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游O傑持該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三【維持原審所為不另無罪諭知部分之被害人、被害情形一覽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至49)】┌──┬────┬────────────────────────┐│編號│被害人│起訴書所載被害事實│├──┼────┼────────────────────────┤│1│劉O邦│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5時29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同日將2萬9989元、1萬9113元轉帳至000-00000000││││813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帳戶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王吳O葳│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5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9989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帳戶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張O涵│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20時11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7706元、3931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帳戶││││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4│林O岑│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6時51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9998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將2萬9999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5│張O山│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9989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6│蔡O志│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20時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9989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7│彭O賢│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6時45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5123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8│黃O雅│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6時14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1萬4909元、2345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9│張O茜│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21時18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9987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0│阮O婷│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7時51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9963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1│游O萱│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9998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2│林O婷│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8時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9989元、2萬1123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3│曾O琪│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7時7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從被害人配偶 吳宗翰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將2萬9987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4│楊O君│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7時34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7123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5│王O崴│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9987元、2萬9987元轉帳至006││││-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6│王O懿│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9時24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2萬4312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款項遭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櫃員機提領。│├──┼────┼────────────────────────┤│17│簡O圻│詐騙集團於103年8月16日19時24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後,││││於103年8月16日將12元、8981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100號帳戶,所匯款項曾O維、鄭O維持該等帳戶之金││││融卡至新竹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