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聲請人 林靜瑜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 吳晢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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