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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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總金額。(債權人以欠繳總金額乘以年息百分之
16全部,計算請求金額,但債務人遲延尚未滿1年)㈡確認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並具狀更正。(按利息不得滾入原
本再生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第23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