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玉琳 即頂尖體育用品社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沈明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訂購人 林尾 守望相助隊即為債務人沈明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並提出 邱景民 即超越登山體育用品社請求之金額。
㈢提出邱景民即超越登山體育用品社已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並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