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6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林成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林成賢於民國(下同)91年5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3年9月3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69,856元正未給付,其中169,85
6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3年9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62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成賢│93年10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169856││││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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