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71號聲請人 楊谷淑貞 相對人 楊素英 關係人 楊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選任楊谷淑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谷淑貞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楊谷淑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素英之監護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