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87號聲請人 邱家進 相對人 陳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3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3月18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無
(十)違約金:逾期償還,日息每佰元壹角伍分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二)債務人:陳棖;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相對人陳棖於102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2年9月18日,並立有本票為證,詎相對人屆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各1件(以上均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光明││41│建│117.7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84│台中市太平區光│加強磚造二層樓房│第一層:52.6││全部││││明段41地號││8│││││├───────┤│第二層:52.6││││││台中市太平區大││8││││││興三街5號││合計105.36│││├─┴──┴───────┴────────┴──────┴─────┴────┤│共同使用部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