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林夢盈 被告 徐堂益 被告 徐運宏 被告 徐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堂益、徐運宏、徐福彬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620元【註:本件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321平方公尺,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880元/平方公尺。原告林夢盈權利範圍持分4分之1,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0,6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