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告 陳盈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璉成 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有符合勞動事件處理法,得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如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二、原告如持有與被告間之雇傭契約書,請於7日內一併提出本院。
三、原告所主張之本件職業災害發生之處所位在何處?現場有哪些人在場(請陳報姓名、住所、在場之原因)?本件職業災害發生時有無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到場檢查?如有,請於7日內一併陳報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錄:
勞動事件法第14條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至3項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二、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三、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
四、言詞法律諮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引進之外國人。
二、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