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鄭文長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楚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4,318,8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18,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