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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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5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冠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本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於聲請狀上僅載明債務人賴冠呈、住所地址「臺東縣鹿野鄉(詳細地址待查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住所地址,惟自同年月25日送達債權人迄今未為補正,是債務人之真正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不明,故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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