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嘉彬 即王 尊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㈡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3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23日,目前尚欠本金117,27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00
0元整(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民國97年3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2月31日,目前尚欠本金154,33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鄭淑英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嘉彬即王│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17279│尊柏│月24日起│││││元│││││├──┼───┼─────┼──────┼──────┼───────┤│002│新臺幣│王嘉彬即王│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54339│尊柏│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嘉彬即王│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279│尊柏│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嘉彬即王│自民國9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4339│尊柏│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