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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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 王致誠 相對人 王致良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王致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村00號)於民國67年11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弟,相對人於民國60年7月16日搭乘第三人萬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吉公司)所屬之萬吉一號漁船出海作業,於60年8月8日因電訊中斷失去聯絡,萬吉公司於60年11月23日致函聲請人之母 郝玉琴 ,稱萬吉一號漁船始終未進港,恐凶多吉少,請郝玉琴至該公司商談善後事宜,迄今均無相對人任何音訊。相對人失蹤至今已逾7年以上,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7年度亡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相對人親筆書信、萬吉公司函文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妹 王致璐 到庭證稱:相對人於伊國二時出海至遠洋捕魚,船員共2人,後來船沒有回來,相對人與另一名船員至今都沒有消息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2頁),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國日期紀錄、社會福利津貼領取紀錄等,均查無相對人勞保投保、健保就醫資料或在監在押情形,亦未有其領取社福津貼之紀錄,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亡字第27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並於107年9月13日將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為利害關係人,其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60年11月23日失蹤,計至67年11月23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相對人於67年11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家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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