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 楊丞杺楊家棋
楊定瑋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鋐 被告 楊振農
楊振瑞 楊龍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榮松 被告黃 楊阿梅
劉俊良 劉燕穎 劉文武
楊芯誼 楊秀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方程 被告 黃棋雯
黃丁財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林秀鳳 被告 邱黃寶連
黃朝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月不 被告 黃千益 被告 黃麗絲 訴訟代理人 哀琬喻 被告黃 楊寶鳳
莊桂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韾罄 被告 郭又嫙 被告 郭龍兒 法定代理人 陳潎 被告 郭芳龍
郭淑貞 郭齊郭寶絨 郭玉蘭 王陸川 即王 楊梅雀 之承受訴訟人
王麟玉王楊梅雀 之承受訴訟人
王麟英 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
王麟之 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貞 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楊龍通、王陸川、王麟玉、王麟英、王麟之、王世貞、 黃楊阿梅 、劉俊良、劉文武、劉燕穎、楊芯誼、楊秀玉應就被繼承人 楊昭惠 所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 黃楊寶鳳 、邱黃寶連、黃林秀鳳、黃丁財、黃棋雯、黃朝賢、黃千益、黃麗絲、 郭莊桂美 、郭又嫙、郭韾罄、郭龍兒、郭芳龍、郭淑貞、郭齊、 戴郭寶絨 、郭玉蘭應就被繼承人 楊金賜 所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44平方公尺,應以變價分式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分配之。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楊振農、被告楊振瑞、被告楊龍通、被告黃楊阿梅、被告劉俊良、被告劉燕穎、被告劉文武、被告楊芯誼、被告黃丁財、被告黃千益、被告黃麗絲、被告黃楊寶鳳、被告郭莊桂美、被告郭又嫙、被告郭韾罄、被告郭龍兒、被告郭芳龍、被告郭淑貞、被告郭齊、被告戴郭寶絨、被告郭玉蘭、被告王陸川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王麟玉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王麟英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244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
甲種建築用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茲因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並請求以變賣系爭土地,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式分割。原告有去現場看過,系爭土地上有一間三合院古厝,門牌號碼為臺南市○里區○○○000號之1(下稱系爭古厝),上面居住的人並不是兩造共有人,對方應該是三兄弟,他們跟我說他們可以在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274號之1古厝是因為他們的祖先有跟我們的祖先口頭約定出售系爭土地,但買賣價金有無給付,我不了解,對方說他們並沒有書面的買賣契約,也沒有辦理移轉登記。系爭古厝沒有辦理房屋稅籍登記,目前在使用系爭古厝的人根本就不是土地共有人之一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見本院卷第280頁)。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劉文武部分:系爭土地上之系爭274號之1古厝是我跟我的兄弟姊妹被告劉俊良、被告劉燕穎三人繼承而來,系爭古厝是我們共有,現在沒有人居住使用,所以我同意分割後拆除系爭古厝,不保留,因此我是主張要將系爭土地整筆變價分割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筆錄)。
㈡、被告楊秀玉、黃林秀鳳、黃丁財、黃棋雯、黃朝賢、邱黃寶連、黃千益、黃麗絲、郭韾罄、郭莊桂美、楊龍通、楊振瑞、郭玉蘭、王麟之、王世貞部分:
我們都沒有使用系爭土地。我們主張要將系爭土地整筆變價分割等語;另被告黃朝賢陳稱:不同意被告劉文武所述,這是被告劉文武自己說的,實際上系爭古厝不一定是他們所有,而且被告劉文武他們一直住在桃園,並沒有住在臺南,他們將系爭古厝交給訴外人無權占有使用,系爭古厝目前是有人在居住使用的等語。
㈢、被告楊振農、被告黃楊阿梅、被告劉俊良、被告劉燕穎、被告楊芯誼、被告黃楊寶鳳、被告郭又嫙、被告郭龍兒、被告郭芳龍、被告郭淑貞、被告郭齊、被告戴郭寶絨、被告王陸川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王麟玉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王麟英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為證;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有到庭之被告部分對此並不爭執,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之被告部分,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綜上,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準此,共有物之裁判上分割,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必須以原物分割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困難,例如原物性質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始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為適當公平之分割(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系爭土地呈現不規則五邊形,僅南側及東側臨巷道出入通行,道路有鋪設柏油;系爭土地之東半邊,坐落有未辦保存登記(亦無房屋稅籍資料)之系爭274-1號磚造一層樓高舊三合院(占用面積244.03平方公尺,另有占用到鄰地1260地號土地),院前空地均為「新建」鋪設之水泥地面(庭院部分占用面積255.46平方公尺),庭院最外圍亦「新建」乳白色半人高圍牆(圍牆部分占用面積5.99平方公尺),如現場照片所示;系爭土地之西半邊,則大致上為空地(地上有積水),並遭訴外建物越界建築占用面積9.03平方公尺,如現場照片所示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本院履勘筆錄、現場照片、光碟、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7至71、105頁)。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如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則因尚需留設可供通行至現況巷道之道路空間,且系爭土地地形並非方正,將使得各共有人所能分得土地之面積有限,不利於建築使用,嚴重減損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揆之前揭說明,可認以原物分配有事實上之困難;並考量兩造均同意系爭土地以變價方式分割,足認系爭土地以變價方式分割,符合多數共有人之意願;且系爭土地如以變價方式分割,可維持系爭土地之完整性,使系爭土地得以整體利用,亦有助於系爭土地發揮最大之經濟效用;復斟酌以變價方式分割,乃經由法院之拍賣程序,使系爭土地以參與投標者願出之最高價額賣出,所得價金將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且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定有明文,是如兩造有意願購買系爭土地,亦可於法院拍賣系爭土地時,參與競標,或於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得標後,依前揭規定,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是以,變價方式分割亦應符合全體共有人即兩造之利益等情,故認本件將系爭土地以變價方式分割,即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將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兩造,應為最適當公平之分割方法。
五、結論:
㈠、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㈡、復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乃因共有物分割涉訟,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均屬有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對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附表: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註1楊承鋐1/62楊家棋1/63楊定瑋1/64 楊龍通公 同共有1/6編號4之12人為楊昭惠之繼承人。王陸川王麟玉王麟英王麟之王世貞黃楊阿梅劉俊良劉文武劉燕穎楊芯誼楊秀玉5黃 楊寶鳳公同 共有1/6編號5之17人為楊金賜之繼承人。邱黃寶連黃林秀鳳黃丁財黃棋雯黃朝賢黃千益黃麗絲郭莊桂美郭又嫙郭韾罄郭龍兒郭芳龍郭淑貞 郭齊戴 郭寶絨郭玉蘭6楊振農1/127楊振瑞1/1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