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戴龍 律師 唐世韜 律師 吳祈緯 律師被告乙○○
丙○○丁○○戊○○己○○○
庚○○辛○○
壬○○癸○○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
號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A○○B○○C○○D○○E○○
F○○G○○H○○I○○J○○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應就K○○繼承自被繼承人L○○所遺坐落○○市○○段0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酉○○、戌○○、亥○○○、A○○、B○○、C○○應就M○○再轉繼承自被繼承人L○○所遺坐落○○市○○段0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就被繼承人L○○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除到庭被告I○○、J○○、戊○○、戌○○等4人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
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L○○於民國56年3月3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被繼承人L○○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L○○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L○○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予以分割。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J○○則以:我沒有要表示意見等語。
㈡被告I○○則以:我想問律師變價分割價錢要怎麼算等語。
㈢被告戊○○、戌○○則以:沒有要表示意見等語。
㈣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理由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L○○於56年3月3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由其子女繼承。被繼承人之子女繼承情形如下:
⒈長男N○○於民前5年5月1日死亡(絕嗣)。
⒉次男O○○於民前5年5月15日死亡(絕嗣)。
⒊參男K○○於89年5月7日死亡:
⑴長女P○○○於111年9月20日死亡:子女乙○○、丙○○、丁○○、戊○○繼承。
⑵長男Q○○於98年3月22日死亡:配偶己○○○;子女庚○○、辛○○、壬○○、癸○○、子○○繼承。
⑶次男R○○於93年12月18日死亡:配偶丑○○;子女寅○○、卯○○繼承。
⑷次女S○○連於100年11月22日死亡:子女辰○○、巳○○、午○○繼承。
⑸參男未○○繼承。
⑹參女申○○繼承。
⒋長女T○○於60年12月30日死亡:
⑴長男M○○於92年2月2日死亡:配偶酉○○;子女戌○○、亥○○
○、A○○、B○○、C○○繼承。⑵次男D○○繼承。
⑶參女U○○○於69年9月14日死亡:子女E○○、F○○、甲○○繼
承。⑸肆男V○○於86年12月7日死亡:子女G○○、H○○、I○○、J○○繼
承。綜上,兩造現為繼承人,並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共同繼承,惟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L○○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等附卷可稽。準此,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
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係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屬處分行為,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雖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自須先經繼承登記,始得為之(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參照)。又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自明。準此,各繼承人固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單獨申請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而可認在繼承人相互間,本無訴請其他繼承人協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必要。惟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於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時,倘因與其他繼承人事實上處於對立、爭訟或類此之狀態,有難以取得申辦繼承登記之必要文件之情形,則該申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以一訴合併請求其他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為全部遺產之分割,基於訴訟經濟原則,應認有訴訟保護之必要。經查,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其中原為繼承人參男K○○於89年5月7日死亡;長女T○○於60年12月30日死亡,其中T○○之長男M○○於92年2月2日死亡,其後由其後輩子孫再轉繼承,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申請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原告並非K○○、M○○之繼承人,依法並無為K○○、M○○之再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權利;另因申請繼承登記須申報並繳清被繼承人遺產稅,原告並非K○○、M○○之繼承人,自亦不可能完成K○○、M○○之遺產稅申報,故無法單獨為K○○、M○○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依上說明,基於訴訟經濟原則,原告為求分割本件之遺產,即有一併請求命K○○、M○○之繼承人就K○○、M○○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其該部分請求,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㈣又按共有物分割,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
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亦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且兩造之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且揆諸前揭說明,將上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本院審酌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面積僅有235.82平方公尺,但兩造人數眾多,如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保持分別共有,各分得之土地面積甚小,不易使用,是本院認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後由兩造依據應繼分之比例平均分配賣得之價金,於法無違,且對兩造並無不利,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應屬適當。況以變價方式分割,足以正確反映不動產之價值,兩造中若有資力者亦得出價承買取得用資保留,免生遺憾。綜上,被繼承人之遺產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易佩雯附表一:被繼承人L○○遺產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姓名應繼分甲○○1/27乙○○1/72丙○○1/72丁○○1/72戊○○1/72己○○○1/108庚○○1/108辛○○1/108壬○○1/108癸○○1/108子○○1/108丑○○1/36寅○○1/72卯○○1/72辰○○1/54巳○○1/54午○○1/54未○○1/18申○○1/18酉○○1/54戌○○1/54亥○○○1/54A○○1/54B○○1/54C○○1/54D○○1/9E○○1/27F○○1/27G○○1/12H○○1/12I○○1/12J○○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