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9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9633號聲請人 王肇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瑞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聲請之系爭本票三紙(究為CH0000000、CH00000
00、CH0000000?抑為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若為前者,請更正民國108年11月14日聲請狀附表;若為後者,請提出本票原本CH00000000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