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人 許凃秀英
萊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綺 相對人 康迅 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
0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萊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萊揚公司)與相對人簽訂清償協議書,依協議書約定萊揚公司應提供不動產設定總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並約定萊揚公司簽署本協議書同時,應開立6張本票交付相對人。相對人同意於上開抵押權設定完成後,返還前述本票予萊揚公司。嗣抗告人 許秀英 提供系爭不動產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相對人卻未依約定返還6紙本票。又相對人同意抗告人退回貨品至今仍持續退貨中,雙方迄今尚未對貨款進行結算,抵押債權額尚未確定,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容有未合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許秀英,為擔保品牌經銷合約進貨之貨款債權,於107年1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該品牌經銷合約約定萊揚公司若有任何一期債款未付,則視為各期債務全部立即到期。經查,萊揚公司開予相對人之107年4月30日應兌現支票發生退票,依前開合約約定,所有應付未付貨款8,055,934元即已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法第873條規定,狀請鈞院賜准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相對人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品牌經銷合約、清償協議書及支票(含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原審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聲請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馮保郎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107年度抗字第2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路││0000-0000│││55.00│全部││││││頭段││││││││└──┴───┴────┴──┴───┴─────┴────┴──┴──────┴───────┴────┘┌─────────────────────────────────────────────────────────┐│附表(建物)︰107年度抗字第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061│嘉義市立│嘉義市下│二層、鋼│38.1│43.5││││││81││││全部│││││仁路104│頭路段00│筋混凝土│0│9││││││.6│││││││││號│86-0104│加強建造││││││││9││││││││││地號│、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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