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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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湧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僅於聲請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90,687元,應徵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9,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