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請求之依據為兩造和解書,依該和解書第六項約定:「因本件和解書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和解書影本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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