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許哲誠 被告 張國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6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告張國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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