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益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俞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之五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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