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蘭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贊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t46;┌────────────────────────────────────────────────────┐│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蘭大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101年10月31日│30,450元│IG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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